旨在建立“红黑名单”,将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的结果等信息,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明确信用激励惩戒重点对象,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通过联合惩戒管理机制,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具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县民政部门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存在其他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列入情形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对列入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限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